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产品有效期等监管问题的请示》(京卫监字〔2008〕25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5号),现批复如下: 一、 自2007年11月1日起,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上市前无需向我部申请产品卫生许可,其上市前应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其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并与卫生安全评价结果一致,所标识有效期应有合法检验报告支持。确定产品的有效期除进行稳定性检验外,还应使用与稳定性检验相同批次产品进行pH值和微生物杀灭效果的检测。 二、 2007年11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如标识了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则其标签标识的名称、剂型、批准文号、有效成分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有效期等内容必须与许可批准时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