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内外有关方面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反映较多,全面提高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是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和检验检疫机构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针对市场采购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检验监管困难,根据既要严格监管,又要方便贸易的原则,总局制定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该基本要求)。现将该基本要求下发你局,请于2006年7月1日起根据该基本要求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监管,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各局要面向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经营商户和集散市场大量宣传该基本要求,提高商户和市场的质量意识。 各局在执行该基本要求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工作经验和建议及时上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发货人直接从市场采购、货物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出口商品的检验,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及危险品的检验。 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依据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必须按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进口国没有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应按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约定不明确的,可按本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三、各类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基本质量要求 1.纺织服装类产品 1.1产品标识:注册商标须经授权,纤维成份及产地唛应如实标注。 1.2面料质量:无破损、无明显的粗纱、色档、油纱等缺陷,面料用力拉不破裂,手搓不褪色。 1.3服装外观:不应存在缝制、整烫、规格、包装等批量性的严重缺陷,现场手拉后缝制处没有划移。 1.4 对于一般的内在质量项目,如耐洗色牢度、强力、重量等指标,可以进行抽查检测。 1.5安全卫生项目:进口国对偶氮染料、甲醛、燃烧性能等项目有技术法规要求的,须按照国家局有关要求抽查检测。 2.玩具 2.1标识和产品说明:注册商标须经授权,应标明产品适用或不适用的年龄范围、警示标志、使用说明、合格证等项目。 2.2外观和功能:不应有可触及利尖、爆缝、小零件松脱等现象存在,填充类玩具的填充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产品使用功能应基本正常。 2.3检验人员对有关安全卫生项目不能直接做出合格判定时,可抽样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3.鞋类产品 3.1产品标识:注册商标须授权,产品的材料标示应与产品实际一致,产地不得标有他国生产制造。 3.2外观:无明显的脱胶、渗胶、变形等批量性严重缺陷。 3.3性能:可根据需要抽查检测耐折性能、耐磨性能和剥离强度等指标。 3.4安全卫生项目:进口国对偶氮染料、五氯苯酚、金属附件镍释放量等项目有技术法规要求的,须按照国家局有关要求抽查检测。 4、金属制品及陶瓷制品 4.1外观:产品有电镀层的不应脱落生锈,产品涂搪的不应出现鱼鳞爆、脱瓷等现象,陶瓷制品无裂痕、破口等现象。 4.2尺寸:对规格、厚度等有要求的,应核对有关尺寸要求。 4.3安全卫生项目:进口国有技术法规要求的,须抽查检测铅、镉等重金属溶出量。 5.电器及通讯类产品 5.1标识:注册商标须授权,产品应有商标铭牌、厂名厂址、说明书、合格证、认证标志、警示标记等相关内容。 5.2产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不得有产品功能、产品参数的虚假表述。 5.3产品功能:符合有关使用要求及可靠性要求。 5.4安全项目:按IEC标准抽测部分基本项目,如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温升、电源线、IP等级等项目,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检测。 5.5 外观:无锈蚀、无损害、无污染。 四、抽样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实行批批检验或抽批检验。检验检疫机构以装入一个集装箱的货物为实施检验监管的基本单元,同批货物有多个集装箱的要保证逐个集装箱实施检验。装在同一集装箱内的货物可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集装箱包含多种商品时,确定样本时应考虑不同商品、不同规格,使样本具有代表性。 对于同一集装箱内的货物,确定检验开箱数和抽样样本数,开箱(包)数按总数量的2-5%确定,400箱(包)以上抽取20箱(包);样本每箱(包)至少抽取5个,少于5个的全数检验。 对于铁运、汽运、空运等其它运输方式装载的货物,可参照上述方法进行抽样。对需送样检测的,样品按实验室规定要求进行抽封样。 五、检验过程中的单证审核 检验人员应认真核对报检人提供的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发货人对货物的检验合格报告或收货人对货物验收合格的证明等有关单证,做到单单相符、货证相符。对于随附单证有问题的,应督促发货人补充或修改有关资料,否则,可以做退单处理。 六、结果判定 经检验发现该批货物存在盗用商标、假冒产地标识;存在安全、卫生、环保等重要项目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严重缺陷数量超过10%时,判定该报检批为不合格批。 七、不合格处置 对不合格批可作技术处理的,经返工整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返工整理后经检验仍为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不准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