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5月7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了第2019-189号公告,拟修改《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相关法律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将加工食品原料的原产地标示字体大小统一为10磅加粗标示。 2.修改通讯销售时原产地的单独标示方法和提供销售时的标示方法:允许在电商法的单独标示窗口上标示原产地,提供销售时,若包装材质上不方便进行原产地标示,可以在发票上标示。 3.修改经营场所和集体供餐场所的原产地标示方法:对于烹饪原料中牛肉加工品允许不标示肉的种类,并且若通过交易明细等可以确认原产地时,保管场所和烹饪中的食材可以不标示原产地。 4.明确规定产品种类名称、饮食名称的标示:通过部位名称难以确认产品种类时和用多种原产地的产品烹饪各种饮食时需明确标示菜名。 5.跨国家畜(牛、猪、鸡等)原产地改变时删除标示家畜原生产国的规定。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