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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用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6 13:41:58 来源:互联网

  近期,云南省各类野生菌陆续上市,自采误食野生菌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全省加强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预防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有毒野生菌中毒防控预警公告如下:

 

  一、广大群众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尤其是颜色鲜艳、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

 

  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三、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野生菌类,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四、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把好食用野生菌采购关,建立和掌握野生菌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严格执行先用沸水煮漂等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并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五、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产生幻觉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方式催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立即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

 

  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健康教育、预防控制、应急救治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研判防控形势,突出防控重点,强化野生菌中毒应急救治和辩识知识的宣传,最大限度减少死亡。

 

  七、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正确鉴别和食用野生菌的知识和方法,引导群众不轻信所谓的“民间经验”。宣传引导要做到入村入户,人人知晓。

 

  八、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严禁农村集体聚餐加工食用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防止野生菌中毒事件发生。

 

  九、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社会共治的要求,加强应急防范,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及时报告和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应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若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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