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了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系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罗建平、卢称英在北京市丰台区暂住地内,通过四家网店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经检测,涉案保健品中部分含有酚酞或双氯芬酸钠,长期或过量使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审查后认为,罗建平、卢称英实施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罗建平、卢称英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均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罗建平、卢称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产品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罗建平、卢称英将含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其侵害消费者权益并已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措施,并对将要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预防,从而满足对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罗建平、卢称英的违法行为在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同时,必然还会导致社会公众享有正常、有序、安全消费环境的精神利益遭受损失,应以向社会公开表达悔过与歉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罗建平、卢称英停止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等有毒、有害食品;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内容应包括罗建平、卢称英所销售的保健品的名称、销售时间、网店名及产品中所含的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刊登。
宣判后,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