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5家生产单位、4家经营单位、2家网络销售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4032186、GC21000000004032188的乌梅(李子制品)、无核大乌梅(李梅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杭州果乐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李子制品)、无核大乌梅(李梅制品),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向杭州果乐缘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SWJG202101854、№: SWJG202101856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以及索证索票不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罚告〔2021〕326号”的决定:1、索证索票不全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6元;3、并处50000元整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066元整)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26日向杭州春江月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SWJG202101854、№: SWJG202101856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杭临)市监他决字〔2021〕6-1-6号”的决定:免于处罚。
(四)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二、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936458的水磨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优客智联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海曙增辉食品厂(委托方为宁波优客智联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磨年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3日向宁波市海曙增辉食品厂送达了编号为№: SP2021A13952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水磨年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及时启动不安全食品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1〕783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23元;罚款20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9月3日向宁波优客智联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SP2021A13952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1)1151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80.64元;2、罚款15000元。
(四)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三、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5132322的紫薯芋泥饼(原味款)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花淡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鹿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为杭州花淡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紫薯芋泥饼(原味款),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26日向杭州花淡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912100000642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处罚〔2021〕-966号”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2、罚款60000元。
(三)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四、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106230253的祖名臭豆腐(麻辣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四元桥店销售的,标称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祖名臭豆腐(麻辣味),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11日向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GC21000000106230253 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标签标注“不添加任何防腐剂”与食品检出情况不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并优化生产工艺及标签等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臭豆腐的发酵工艺导致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来源相对复杂,同时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作为防腐剂在豆制品中允许使用,其检测结果0.976g/kg,低于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豆制品中的最大使用量2.0g/kg。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编号为“杭高新(滨)市监不罚〔2021〕13011号”的决定: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134359的香海黄鱼酥(海苔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安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香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香海黄鱼酥(海苔味),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25日向浙江香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SGJ202111056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具备良好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脱水率高。企业知悉不合格结果后立即自查自纠,召回大部分同批次产品,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温州市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瑞市监不罚〔2021〕6号”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24日向温州安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SGJ202111056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温州市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瑞市监处字〔2021〕11390号”的决定:免于处罚。
(四)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六、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360200155的减盐盐渍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福安市光之华食品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8月31日向苍南福顺水产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 301012100384的检验报告。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苍市监处字〔2021〕1461号”的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以罚款55000元,合计55500元。
(三)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七、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341731958的大肉块酱香肘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虞城县安十食品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润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肉块酱香肘,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八、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5132049的桂花绿豆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桂林市青山秀水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市盛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绿豆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九、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1932765的兰花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老孙家炒货经销部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陕西老孙家炒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委托生产企业为西安市莲湖区佳万食品有限公司)的兰花豆,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4032199的天山乌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西省天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生产的天山乌梅,亮蓝、苋菜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一、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4032187的乌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赞皇县日食一果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成都海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梅,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二、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936162的汉中大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勉县汉水农家食品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陕西鑫科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汉中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三、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2234354的马铃薯粉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伦市海兴镇绿野食品商店在淘宝(网店)销售的马铃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四、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2631863的香酥小黄鱼(香辣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连友鱼经贸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连云港市方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小黄鱼(香辣味),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五、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341732535的豆腐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化县油溪乡佩佩食品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南梅山天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乳,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十六、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3936682的康富源老开元米粉(肥肠笋子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六味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绵阳康富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富源老开元米粉(肥肠笋子味),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第三方平台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能提供上述国抽不合格产品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许可证等信息,已履行法定义务。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监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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