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按风险等级分别实施的建议收悉,现根据我部职能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奶业发展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部持续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有效保障了生鲜乳质量安全。近年来,随着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的大幅提升,我部综合考虑检验指标的性质、风险等级,对监测指标的抽检频次、强度等进行了动态调整。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生鲜乳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配合修订相关国家标准,继续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完善生鲜乳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率,按年度调整抽检监测指标,避免重复监测,提升监测效率。同时,采取专项监测、监督抽查、风险隐患排查等方式,守牢生鲜乳质量安全底线。对于生鲜乳进厂后的检验,我部支持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生鲜乳质量安全检验项目、频次和强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010-59193372
农业农村部
2021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