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我部于2010年1─3月对标龄满五年的现行卫生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81项(附件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的卫生标准9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 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