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