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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0]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0〕66号
发布日期 2010-02-24 生效日期 2010-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监督函〔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可以生产食品,但生产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食品生产者办理所谓的企业标准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受理。

 

  此复。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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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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