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格式见附件1)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国家认监委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发放,证书按照统一规则实施编号。
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采用11位编号方法,第一位为字母,2-11位为阿拉伯数字:
第2-5位数字:发证年号;
第6-7位数字:发证机关代码;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证机关的编码规则分别为:
01北京 02天津 03河北 04山西 05内蒙古 06辽宁
07吉林 08黑龙江09上海 10江苏 11浙江 12安徽
13福建 14江西 15山东 16河南 17湖北 18湖南
19广东 20广西 21海南 22重庆 23四川 24贵州
25云南 26西藏 27陕西 28甘肃 29青海 30宁夏
31新疆,国家认监委代码为00。
第8-11位为数字:发证流水号。
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为CMA(格式见附件2)。
标志的含义:沿用中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的CMA标志;右下角中的F是英文Food的第一个大写字母,表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标志的整个图形由字母CMA和组成。C上下对称,MA在C内上下居中;的左切线与C的右边线重合; 的下切线与CMA的下切线在同一水平线上。其他以图上所标尺寸为准。
标志的规格:标志使用时,可酌情按设计尺寸的等比例缩放。
标志的颜色:在正式采用标志时(如广告、包装、打印文件等),其颜色应印制成红色。色值为:C:0;M:100;Y:100;K:10。
四、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在批准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活动时,可在其检验报告上使用此标志。标志应印在检验报告封面页的左上方,并在标志下印上获得批准的证书号。
五、食品检验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知。
附件: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