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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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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