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权威发布 > 食品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
发布日期 1997-08-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推荐图文
喜力Heineken拉罐啤酒500ml*24罐/箱 分享装 RIO锐澳鸡尾酒套装洋酒女士网红预调酒3度微醺330ml*10罐
湾仔码头 三全
推荐茶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