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13〕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第11号)规定,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有机产品生产实际需求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有机产品认证技术工作组评议,现将《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受理新增《目录》内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同时不再受理《目录》内删除的种类。本公告发布前已获得认证,属于删除种类的产品,认证证书期满自动失效,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在其产品有效期内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特此公告。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 国家认监委 2014年7月24日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增补目录(二) 序号 | 产品名称 | 产品范围 | 6 | 大麦 | 青稞 | 13 | 绿叶蔬菜 | 芦荟 删除“菊花菜;蕺儿菜” | 22 | 食用菌类 | 北虫草 | 37 | 其他坚果 | 澳洲坚果 | 41 | 香辛料作物产品 | 删除“枯茗” | 46 | 野生采集的植物 | 山葡萄;红树莓;雪菊;罗布麻;橡籽;刺五加;华西银腊梅 “叶芹菜”更改为“山芹” 删除“广东菜;猫爪子;猴腿” | 49 | 植物类中药 | 绞股蓝;当归;丹参;党参;黄芪;扯根菜 删除“地骨皮” | 69 | 动物副产品 | 删除 “动物内脏” | 73 | 蟹类(只) | “绒鳌蟹”更改为“绒螯蟹” | 78 | 更改为“加工肉制品和可食用屠宰副产品” | 更改为“肉制品(以50-61动物为原料加工的制品)、可食用屠宰副产品(50-61中动物内脏;骨骼;血;皮;油脂及其制品)” | 79 | 冷鲜鱼 | 删除“鲍鱼;虾” | 81 | 其他水产加工制品(包括海草类) | 鲍鱼;虾 | 89 | 保藏的水果和坚果 | 更改为“保藏的水果和坚果(限于目录中生产-植物23-37为原料的)” | 93 | 烘焙或炒的坚果 | 澳洲坚果(仁) | 94 | 其他方法加工及保藏的水果和坚果 | “水果粉”更改为“水果干制品(限于以本目录“生产-植物类(23-34)”为原料加工的)” | 95 | 食用植物油 | 更改为“食用植物油(限于以1-43,45-49中的产品或其植株的其他部分作为原料加工的)” | 97 | 更改为“经处理的液体乳和奶油” | 更改为“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黄油;奶油(仅限于以目录62-65中的产品为原料加工的)” | 104 | 更改为“其他谷物碾磨加工品和副产品” | 更改为“其他谷物去壳产品及副产品;其他谷物磨制粉;其他植物磨制粉;碾压的片” | 116 | 更改为“保藏的禽蛋及其制品” | | 117 | 调味品 | 更改为“糖;酱油;食醋;芝麻盐;酱;香辛料” | 118 | 更改为“植物类中草药加工制品(仅限于经切碎、烘干等物理工艺加工的产品)” | 删除“婆罗门参;土贝母;黄连;板蓝根;黄芩;钩藤;通草;土荆皮;白鲜皮;地骨皮(枸杞根);石韦;石南叶;枇杷叶;柿子叶;枸骨叶;合欢花;辛夷;鸡冠花;洋金花;大草寇;巴豆;红豆蔻;川楝(lian)子;马鞭草;龙葵;长春花;仙鹤草;白英;洋栖菜;海蒿子” | 119 | 更改为“白酒和配制酒” | 配制酒(限于以白酒为配基,以1-49中的植物为原料生产的) | 126 | 纺纱用其他天然纤维 | 皮棉;麻 | 127 | 纺织制成品 | 更改为“纱及其制成品;线及其制成品;丝及其制成品” | 注: 1.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植物类产品可包括该产品的整个植株或者植株的某一部分。例如葡萄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其葡萄籽和葡萄叶无需另外申请认证。 2.认证委托人在生产基地外对新鲜蔬菜、水果、杂粮产品进行包装的,认证机构可根据《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标准的5.10条款对包装场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颁发“生产”范围认证证书。 3.第92项“果酱”中含“果泥”。 4.第112项“方便食品”的“粮食制品”中含“糊类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