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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能否联合申请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办监函〔2015〕1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监函〔2015〕139号
发布日期 2015-02-15 生效日期 2015-0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能否联合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请示》(鲁质监许字〔2015〕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156号令),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是具备营业执照。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联合申请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自主生产经营行为,在企业具备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手续。

 

  此复。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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