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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对进口大米品质进行检验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食[2004]206号)【2017-07-14废止】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2004]206号
发布日期
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7-14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4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对进口大米品质进行检验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食[2004]2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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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美国猪肉提供无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的通告(风险警示通告2013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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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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