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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144号
发布日期 2016-03-04 生效日期 2016-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经营者经营芽苗类蔬菜中含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4号)收悉。经商农业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行有效,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二、《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NY/T 1325-2015)为农业部发布的标准。农业部认为,《公告》规定豆芽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在修订《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时,为落实《公告》规定,增加了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中6-苄基腺嘌呤的限量指标,参照《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81—2009)定量检出限0.02mg/kg,规定了绿色食品芽苗类产品中的6-苄基腺嘌呤限量值为0.02mg/kg,与《公告》要求一致,目的是防止非法添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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