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部发布的动物检疫规程、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中,涉及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本规范执行。
自本规范发布之日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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