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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商务部2018年第96号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2018年第96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2-14 生效日期 2018-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猪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管理办法》,商务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猪屠宰或肉类加工企业、经营企业,且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企业或其持股51%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见附件1)。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内。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二、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工作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任务的企业,于2018年12月25日前,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清单所列材料(见附件3)。企业有两个以上储存冷库的,应分别填写附件2,并提供附件3相关材料。

 

    (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首先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照附件2、3核实材料的完整性,然后现场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后,于2019年1月4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后,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商务部。

 

    (四)商务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五)中央直属冷库直接列入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三、相关说明

 

    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规模与时机视市场运行情况而定,入选名录库企业未必承担储备计划。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 刘龙超、刘虎成

 

    联系电话:010—85093865、85093840

 

    附件:   1.《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doc

 

       2.中央储备牛羊肉承储企业情况表.xls

 

      3.提供材料清单.doc

 

    商务部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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