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履行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质检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主力军作用,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确保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专项整治和无证查处的工作要求,抓好“5个重点”:一是重点产品,粮、肉、菜、果、酒、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及当地群众对质量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食品;二是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及长期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区域;三是重点企业,中小型企业,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等风险性较大食品的企业、有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企业;四是重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五是重点案件,涉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
通过此次专项整顿要达到“三个一批”:扶持一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信誉度好、知名度高的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业生产力水平,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三、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4]549号)要求,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必备条件的要提请相关部门并报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到2004年底,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遏止无证生产上述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无证查处中发现企业存在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向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坚持准入标准,严格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发证;严格企业标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监督企业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加快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度。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3.启动茶叶、挂面等其他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各地在完成挂面、糖果(含巧克力)、果脯蜜饯、淀粉、酱腌菜、啤酒、葡萄酒和黄酒等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档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快相关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在年底启动茶叶、挂面等其余13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三)加大食品监督抽查力度。
按照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原则,强化食品监督抽查的威势,一要认真完成小麦粉等5类食品及其他食品的质量监督专项抽查;二要将食品作为重中之重列入当前的监督抽查计划;三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实施定期检验。重点检验涉及安全健康和重要性能的指标。凡抽查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并由指定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加严检验。对抽查结果及时总结分析,扶持一批质量好的企业和产品,曝光一批质量差的企业和产品。
(四)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
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托辖区打假责任制,确定专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原料把关、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标签和质量安全标志使用等重点环节,以及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等。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企业整改,并要有文字记录。重点监管的企业至少每月巡查一次,对夜间生产的要突击巡查,其他企业要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及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获证企业进行回访,对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企业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指导其整改。回访情况和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有文字记录,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动态管理。
3.严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审工作。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切实将年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按规定及时上报年审情况。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监督其整改;对未按时进行年审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坚持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对农村和小城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专项调查表明,家庭作坊式、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对每一个生产加工企业从生产销售方式、生产加工能力、供应对象和区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监督、引导生产加工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要重点监控生产加工能力增长较快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监督、引导、服务,使其质量安全保证条件同步提高。在专项整顿中,要切实注重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切忌重处罚轻引导或只处罚不引导,坚决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查处行为。
(五)强化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1.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培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明确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管理、检验管理等要求,明确遵守法律法规和不制假的承诺。加强对承诺书落实情况的检查,使责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对企业名称、地址、代码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法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法、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人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产品种类、执行标准、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设备、原材料把关、出厂检验、监督检查情况、名牌和免检产品情况、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详细记录,及时将企业变更、生产销售、吊撤销许可证、行政执法及对其监管情况等信息载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4.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实行加严检验,对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企业严格停产整顿;对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载入企业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六)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执法,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在地方政府协调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打破任何形式的阻碍监督执法和为不法企业提供的保护伞,查办案件坚持“五不放过”。
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通过“12365”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等,受理群众举报,落实举报奖励。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坚持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
按照国务院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政府组成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主力军作用。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质监部门采取的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大要案查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政府统一组织或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费,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工作的落实;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食药、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精心部署,明确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精心部署,迅速行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全面整顿食品加工业。把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具体落实到人。要严格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无证查处不到位、行政执法不到位、辖区打假不到位、检验检定不到位、区域质量建设不到位等责任。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成效,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同时要坚决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不法分子。
(四)严格督查督办。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工作的检查。在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