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吉政发[2008]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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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11-20 | 生效日期 | 2008-11-2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三鹿奶粉事件对奶业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为保护奶农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三鹿奶粉事件对奶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促进全省奶业、乳制品加工业持续缝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奶业实行补助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产奶奶牛补助。对2008年9月3。日以前存栏产奶奶牛每头一次性补助200元,省财政负担60% ,市、县级财政负担40%。
二、对购买奶牛补助。鼓励养殖大户、养殖场(小区)购买奶牛,扩大饲养规摸。对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从国外、省外新购进的奶牛(包括省外规模迁移到我省饲养的奶牛)每头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 ,市、县级财政承担40%。
三、对符合规划和标准的新建榨奶站给予补助。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对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新建的榨奶站,每个由省财政补助20万元,各市、县根据财力状况也要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奶牛疫病防控补助。为强化奶牛布病、结核病监测净化工作,对存栏奶牛每年检疫4次,检疫率达到100% ,所需检疫监测经费由省财政负担60%,市、县级财政负担40%。对检出的染疫病牛全部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每头奶牛扑杀补偿金额以实际扑杀数量按市场价的 80 %计算,省、市县和饲养户按5:3:2比例承担。
五、对奶牛保险经费补贴。建立奶牛重大疫病、自然灾害、意外率故等政策性保险制度,把奶牛保险纳入全省政策性保险范围,国家补助30%,省补助15%。对参保的养殖户,养殖户所在市、县财政补助15% ,参保养殖户承担40% ;对参保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所在市、县财政补助10%,龙头企业承担45 %。
对奶业实行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省级牧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县牧业、资金专款专用,不准截留。财政部门要摸清底数,扎实工作,确保、挪用,保障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