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辽政发〔2005〕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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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5-12-09 | 生效日期 | 2005-12-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全省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灾区进行生产自救
1.灾区市县政府要把搞好生产自救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禁养期内,切实组织抓好一批短平快项目,帮助农户度过难关,努力做到养禽损失禽外补、产业损失劳务补。省农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2.加强对灾区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在疫情发生期间,灾区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受损农户,免收贷款罚息;同时,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引导农户开展村外家禽标准化小区和规模饲养场建设,积极恢复生产。
3.支持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在解除封锁后的6个月内,疫区原禽舍禁止用于发展养殖业。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灾区受损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保护地生产和特产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贷款,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4.灾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灾区劳动力进行转移培训,并纳入全省普惠制就业培训体系。转移培训劳动力所需资金,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
5.支持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省动物卫生监管局要尽快制定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标准,各地要积极编制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规划。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以未利用土地或置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禽类规模化养殖。建造永久性禽类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6.各级畜牧业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贴息资金、农业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要向推进家禽业饲养方式转变建设项目,特别是标准化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其防疫设施、粪污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标准舍设施、电子网络监控体系以及水、电、路设施建设。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
7.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对禽流感疫情防控技术、家禽养殖标准化技术的攻关,加快解决技术难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家禽养殖标准化技术培训和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养禽户质量标准意识和应用能力。
三、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8.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禁止散养家禽。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防止疫情发生。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9.对种禽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各金融机构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在延长期内,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财政部门凭借银行出具给予企业延长还款期限证明和银行利息结算单支付贴息资金。省农业银行要使用好中央扶贫贴息贷款,支持灾区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生产。
10.自疫情发生到禁养期结束,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家禽养殖、加工及种禽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损失较大、短期内难以摆脱生产经营困境的贷款企业,银行在做好资产保全的同时,应积极向上级银行申请实施停息挂帐措施,缓解企业还本付息压力。
11.对因扶持养殖户或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扶贫企业以及种禽企业而出现资金紧张的农村信用社,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应考虑增加其再贷款额度。
12.对重点禽类加工、饲料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贴息项目计划。
五、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3.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14.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暂免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15.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种畜种禽检验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畜禽制品生产企业强制检验费及对出口的禽类产品收取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属于中央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全部免征,属于省及以下各级收入全部免征。免征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本决定发布之前,已经解缴入库的收入,不再退还。因免征行政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6.在依法对疫区及其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防控禽流感为由,妨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手段禁止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实行歧视性销售政策。
17.加强对出口家禽备案饲养场疫情监测,设立出口禽类产品检务放行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出证和放行手续,加快出口禽类产品通关放行速度,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积极推荐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向国外注册,努力扩大禽产品出口市场。
18.支持大型规范化养殖、加工企业通过“场厂挂钩”方式进场交易或同市场内业户联手,实行“场户挂钩”。通过“放心禽肉柜台”、“放心业户”的示范作用,带动停业业户回场复市,保持禽类产品市场稳定。
19.积极宣传我省防治禽流感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辽宁无规定疫病区建设成就,为省内禽类及产品扩大国内外市场份额创造舆论环境。开展普及禽蛋类商品科学消费常识活动,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禽蛋市场繁荣。
八、确保受损企业职工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20.受疫情影响而被裁减的职工,原所在企业和职工本人已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1.受疫情影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发动有关单位、党员干部开展包户扶持等办法,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九、加强对禽流感疫情防控的支持
22.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全省范围内的紧急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省级以上财政负担;转入正常免疫后,疫苗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对疫区内强制扑杀的禽类,国家给予一定补偿。补偿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负担。
24.对疫区内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一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负担50%,市、县负担50%。
25.各级基本建设资金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实、完善各级动物卫生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