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苏政办发〔2014〕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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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11-07 | 生效日期 | 2014-11-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js.gov.cn/jsgov/tj/bgt/201411/t20141121_461243.html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7日
关于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下放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明确和强化市、县(市、区)政府责任,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管体制,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格依法监管,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管住管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管理体制。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商、质监等机构也要相应调整管理体制。
(二)做好划转工作。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划转工作由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人员划转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等划转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制定划转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稳妥组织实施。
三、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设置。
省辖市工商、质监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整合原市食品安全办、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组建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市辖区整合原食品安全办、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职责,同时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设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工商、质监等机构也要参照市辖区的做法相应整合。
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县(市)可参照省辖市的做法组建新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药品实行统一监管,承担县(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整合原工商、质监部门的职责,组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职责。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牌子,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确保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县(市)市场监管机构具体整合模式由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无论哪种设置模式都要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乡镇(社区),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消除监管死角盲区,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中央编办确定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其区、县均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的管理体制,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并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
四、整合监管执法队伍
改革监管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要整合现有执法资源,根据机构编制性质,按照人事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人员身份,不得新增财政供养负担。鼓励综合执法、重心下移,提高监管效能。
省辖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再保留执法队伍,原有执法队伍的编制和人员充实加强到市辖区。
市辖区在整合现有市、区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执法力量基础上,组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隶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承担本区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
县(市)可以整合现有卫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执法力量,组建统一的隶属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承担本区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也可以分别组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具体由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综合设置的县(市、区),在原有基层工商所(分局)基础上按区域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牌子,为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单独设置的县(市),可按区域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在原有基层工商所(分局)基础上按区域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承担所辖区域工商、质监等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单设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编制不少于5名,所需编制从工商所(分局)划转,从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关编制内调剂。县(市、区)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关人员编制精简20%,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可通过赋权程序行使部分市场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权,相应的基层工商人员编制按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划转至镇综合执法局,具体编制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整合检验检测机构
整合市及所辖区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职能和机构,组建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承担食品药品监督检验职责;整合市及所辖区质量监督技术职能和机构,组建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由市质监部门管理,承担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职责。整合县(市)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粮食等部门的各类技术资源,组建县(市)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检验检测职责,为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撑。各地、各部门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监管规范及配套制度,有序放开检验检测市场,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检测机构与民间检测力量相互补充的技术支撑体系。
六、精心组织有序推进
调整完善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整体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有序推进相关改革。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统筹推进体制改革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抓紧启动,稳妥实施,尽可能缩短改革过渡期,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和经费等及时划转到位,机构组建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市、县两级体制改革工作,分别于2014年11月底和2014年年底前完成。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各市、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市场监管、产品质量监管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健全职责分工、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食品药品和质量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县(市、区)不论采取何种整合模式都要优化职能配置,建立权责明确、界限清晰的市场监管职责体系,加大问责力度,监管不力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实施严格的问责。各地要统筹抓好本地区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注重问题导向,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提升监管整体水平。健全从省到地方直至基层的监管体制,建立覆盖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最严格监管制度。省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政策制定、执法监督、队伍和信息平台建设,要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水平。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要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三)协调配合,平稳过渡。改革过渡期间,有关监管责任仍由原部门承担,要保持部门间协调配合、上下贯通,按原渠道部署和落实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配合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异地交流干部工作安排等问题,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四)严肃纪律,强化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花钱发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地方改革创造良好条件。省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不得干预各地的改革措施和机构设置。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