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食药监许[20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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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1-05 | 生效日期 | 2011-01-0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增强保健食品注册工作透明度,规范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保障申请人权利。经研究,对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增设申请人告知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将拟不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评意见书后的20日内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人意见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人意见和原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允许申请人在审评会议上答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